2017年9月20日—9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
序号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
1 |
株环评 [2017]27号 |
中材株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株洲市马家桥288万t/a水泥用石灰岩矿改扩建项目.pdf |
|
2 |
株环评 [2017]28号 |
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石峰大桥西匝道新建工程.pdf |
|
3 |
株环评 [2017]29号 |
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建宁大桥西桥头南北辅道新建工程.pdf |
|
4 |
株环评表 [2017]15号 |
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株洲市石峰大桥东匝道新建工程.pdf |
|
5 |
株环评表 [2017]16号 |
湖南炎帝盛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炎帝陵风景名胜区生态停车场建设项目.pdf |
|
6 |
株环评表 [2017]17号 |
湖南炎帝盛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炎帝陵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pdf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